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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区总部经济园招商引资暂行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11  浏览次数:183
核心提示:龙湾区总部经济园招商引资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我区产业转型升级,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增长方式,加快城市化进
 龙湾区总部经济园招商引资暂行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我区产业转型升级,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增长方式,加快城市化进程,推进生态经济快速发展,决定开发建设总部经济园。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内外龙湾人互动发展实施意见》(温龙委办发〔201051号)《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园开放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温龙委发〔201079号)精神,结合龙湾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入园企业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即总部企业,是指以投资或授权等形式在本区设立的,对多个区域的分支机构行使管理、研发、营销、信息等职能的总机构或境外跨国公司在本区设立的地区总部。包括现代商贸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建筑和房地产业、科研机构、技术服务、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金融业、新兴产业等。

第三条 申请入园企业的基本条件

()现代商贸服务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近三年年平均纳税额(本条所涉的税收指国税、地税征收的税额,包括出口企业免、抵、退,下同)不低于100万元。

(二)先进制造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近三年年平均纳税额不低于200万元。其他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近三年年平均纳税额不低于300万元。

(三)建筑和房地产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资质在三级以上;建筑业近三年年平均纳税额不低于300万元,房地产业近三年年平均纳税额不低于500万元。

()国际国内同行业龙头企业、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在确定入园单位时予以优先。

()境外投资企业()、侨商、科研机构、技术服务、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金融业、新兴产业等如需入园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条 企业在申请入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入园申请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

()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企业公章的设立总部及授予其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企业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经会计师事务所鉴定的企业近三年来年度财务报表、纳税情况报告。

()入园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境外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还需提供中国境内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及其营业执照。

()其他有关材料。

所有提供的材料应该真实可靠。一旦发现材料有虚假现象,则予以取消入园资格。

第五条 入园程序

()意向入园的企业向所在的异地商会、行业协会提出申请,由异地商会、行业协会推荐。

()申请企业报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招商引资工作小组审核,再由领导小组(或相关部门组成评审组)按照综合评审评分标准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评分。根据得分高低确定企业入园资格与面积大小。最后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入园。

()区内企业取得入园资格后,制造类企业鼓励注册贸易性公司入园.三产类企业可以直接入园,原则上不得改变企业主体与股份结构。如确需改变企业股份结构的,经审批后注册的新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应保持不变,且新公司中原申请企业的股东股份不得低于50%。

()区外企业取得入园资格后,应在一个月内将注册地迁入龙湾或在本区辖区内按规定注册成立新公司。在新注册企业中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应保持不变,新注册企业的股份中原申请企业股东股份不得少于50%。

()参加招拍挂的企业根据科学合理原则按行业或区域组建成联合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竞拍.每家企业只能进驻一幢大楼,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楼层。

()入园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5000元/平方米。

第六条 规划选址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首批总部经济园包括中心区G地块、原不锈钢市场地块和温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地块,占地约300亩,规划建设16幢总部大楼,总建筑面积达40万平方米,总投资约40亿元。总部经济园开发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合理布局,分块开发,逐块推出。

第七条 土地出让

土地出让按商服用地实行挂牌出让,地价适当优惠。投资主体竞得土地后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建设并使用。

第八条 建设管理

规划管理部门应按照总部经济园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要求,做好审批和跟踪管理工作,使之成为城市景观和城市形象的窗口。总部经济大楼由各投资主体按整体布局,统一设计,自行投资建设。

()投资主体竞得土地后应与所在地块开发建设管理单位签订建设管理协议书。并按15万元/亩交纳建设保证金。

()投资主体应在土地竞得后一年内动工建设,进入施工后两年内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投资主体建设保证金在大楼建成并通过建设、规划、环保、房管、市政、消防、人防等部门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退还。对不按以上约定时间开工、竣工的企业(因不可预见及土地出让方原因,经确认审批除外)没收保证金,并按国家规定交纳土地闲置费直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总部经济大楼主要用于办公、研发、培训、营销等。大楼裙房可作为该项目综合配套用房,原则上每层不得分割转让;裙房以上楼层为办公楼,投资主体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功能及用途。

第九条 纳税奖励政策

()建设进度奖。对按时开工建设,按规定时间竣工并通过综合验收的入园企业,按建筑面积给予1 00/平方米奖励。

()纳税标准。所有入园企业需按国家税收法规照章纳税,前三年约定最低应申报纳税额为每年600/平方米,纳税时间在竞得土地的一个月后开始计算,不足一年,按月计算。

1、区内直接人园的企业应在全区税收平均增幅以上(以税务部门数据为准,下同),再按每年不低于600/平方米的缴纳。

2、区外迁入或在本区内注册新企业,按每年不低于600/平方米缴纳税收。

3、企业在入园后需按预计建筑面积预交1200/平方米的第一年纳税履约保证金。

4、入园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收达不到与约定最低应申报纳税额的差额部分以2倍计算在保证金中扣留:区内直接入园企业当年税额达不到全区税收平均增幅的部分也在保证金中扣留。扣留违约金后纳税履约保证金必须在三个月内补足。入园企业实际交纳税额在全区当年平均税收增幅以上的,对其超出600/平方米标准的部分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连奖三年。

第十条 产权登记

在确认入驻企业按第九条规定完税,并符合第五条第三、四款规定要求,且在三年内没有擅自改变股份结构,企业处于正常经营运转的,经审查后,允许产权、土地使用权分割,由房管、国土部门予以分割登记;如发现与本规定不符者,拒发产权、土地使用权分户证书。自企业入园后(从纳税时间算起),产权、土地使用权五年内不得转让。

第十一条 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可根据招商实际情况,对本规定第三条的入园条件作适当调整。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入园企业综合评审评分标准

 

一、 评审原则

(一)对申请企业成长型、新兴型、战略型、产业关联度、出口带动性等情况进行定性评审。

(二)对申请企业近三年的产值(销售额)、税收、注册资金、科技水平、综合效益以定性定量相结合方式进行评审。

二、 评审标准

达到小表每项考核标准的企业,得基本分;达不到有关考核标准的,按考核标准比例计分。

单位:万元

行业

年产值

(销售额)

基本分

年缴税额

基本分

注册资金

基本分

商贸服务业

10000

20

100

60

500

20

先进制造业

10000

300

2000

建筑和房产业

2000

300(建筑业)

500(房产业)

500

注:国家高新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年纳税额200万元,年产值5000万元,得基本分;其它一事一议企业(自然人)不适用本评分标准。

三、 加分标准

1、申请企业年产值(销售额):每增加10%,加1分;最高加30分。

2、年缴税额:每增加10%,加3分;最高加200分。

3、注册资本金:每增加10%,加1分;最高加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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