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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13  浏览次数:193
核心提示: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的通知(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于1983年9月20日
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的通知

(1987年12月21日)

国务院于1983年9月2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因汇率的差异而发生的汇兑损益,应以实现

数为准,作为本年损益列帐。记帐汇率变动,有关外币各帐户的帐面余额,均不作

调整。”现修改为:“因汇率的差异而发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市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列帐。记帐汇率变动,有关外币各帐户的帐面余额,于年终结帐时,应当按照中国

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本修订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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